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为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保障医用耗材临床供应,发挥量价挂钩、批量采购优势,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预防和遏制医用耗材购销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由开封市人民医院综合采购办(以下简称“综采办”)组织,对临床使用的医用耗材进行集中议价采购,实行联合议价集中带量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议价主体
开封市人民医院综采办作为本次议价主体。
二、采购原则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三、申报企业要求
(一)参加议价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参与议价单位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参评产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相关授权证书。
(三)参评产品须在现三级医院连续使用三年以上,无不良事件;在本次议价前两年内,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企业,拒绝参与。
(四)申报企业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持有效证件参加本次耗材集中采购议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申报企业有足够的耗材备货,能确保耗材的正常供应。
四、议价目录
按照开封市人民医院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统一制定《开封市人民医院医用耗材集中议价(第三批)目录》(以下简称“议价目录”,详见附件)。
五、议价原则
(一)同企业同通用名、不同规格、不同包材医用耗材的议定价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议定成交价原则上不高于开封市各医院目前实际采购的最低价。常用低价医用耗材议定成交价不得高于常用低价医用耗材日均费用。
(三)在有效合同期限内,生产企业必须保障供应,不得擅自调高价格。如出现无故断货或调高价格等现象,列入“黑名单”,取消该生产企业全品种两年内在开封市人民医院的供货资格。
(四)拟定成交价格的医用耗材对外公示医用耗材品名、规格、产地、价格等。
(五)议定成交周期不少于一年。(如遇国家和我省、市政策,应根据政策做相应调整)。
(六)议定成交的价格为开封市人民医院的医用耗材购进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和医用耗材配送等费用。
六、报价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填报价格信息。
(二)报价为一次性报价。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医用耗材生产成本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等恶意竞争。
(三)申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议价目录》所标注的医用耗材通用名和规格对应医用耗材信息,对所有通过审核的产品进行报价,请申报企业严格按照附件《申报产品报价表(议价目录)》要求填报纸质版和电子版。报价材料纸质版报价数据必须与电子版报价数据保持一致,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myyzcb@163.com,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四)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
(五)医用耗材报价为“0”、未报价的,则该医用耗材视为无效报价。
(六)除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医用耗材之间,不得出现规格、包装之间的价格倒挂。否则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
(七)带有附加装置的医用耗材所报价格须含附加装置的价格。
(八)报价时间:以综采办公布的截止时间为准。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撤回或修改报价。
(九)报价具有法律效力,报价企业须承担相应责任。
七、议价方式
第一阶段 报价、提交企业资质和样品
(一)报价。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在议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进入《议价目录》本企业医用耗材进行报价,报价原则上不高于目前供应价格;不符合报价原则的视为无效报价,在规定时间内不响应视为放弃议价。
(二)企业资质和样品。
第二阶段 质量评审
报价结束后,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按照医用耗材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遵循临床需求,参评方提供的各项证明、资质和授权书,综合考虑医用耗材报价结果、质量等因素,每个品规选取不超过三个产地,其余医用耗材进入备选目录。若同品种医用耗材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第三阶段 谈判
根据专家遴选结果,综采办组织议价专家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依据议价原则进行议价谈判。
八、议价时序
(一)议价目录及相关信息公示:
2019年3月25日— 3月29日
公示期间,生产企业或受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进行报价并送至样品,样品严格按照议价目录提供,在样品包装袋上标注单位名称、样品目录。
(三)综采办专家组报价比对。符合报价要求的医用耗材,纳入评审。
(四)谈判议价,具体时间请关注医院网站。
(五)结果公示。
九、议价管理
(一)议定成交价格的医用耗材可由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与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自愿协商确定配送关系,在综采办备案。
(二)原则上12个月为一个合同周期(如遇国家和我省、市政策,应根据政策做相应调整)。
(三)议定成交的价格原则上应严格执行议价周期内的成交价格,不得随意变动。
(四)生产企业认为采购方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综采办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原因。
本公告解释权归开封市人民医院综采办。
十、联系方式
地址:开封市人民医院办公楼四楼综合采购办
咨询联系电话:0371-22730728
投诉电话:0371-22731742
医院网址:www.kf2h.com